今日社評
  本報評論microSD員 潘洪其
  事業單位改革應成為公務員制度改革的先導力、推動力,兩者microSD互為促進、相輔相成;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在待遇上不應有明顯的差距,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人員及社會平均水平之間,也不應繼續存在突出的“待遇鴻溝”。
  國務院發佈的《抗癌食物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7月1日施行以來,事業單位改革進入新的階段。原計劃今年先在部分地區啟動事業單位養老改革試點,明年將試點擴大到50%左右的地區,2016年和2017年在全國全面實施改革。最近有報道說,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可能不採取“先試點後推開”的方式,而將在較短時間內在全國範圍全面推開。
 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,是事業單位改革的一項核心內容。前幾年,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已在少數地方進行試點,因觸及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和退休後的切身利益,改革難度很大,進展頗不順利。現在如果擴大試點範圍,改革的難度和進展的情況想必不會有大的變好房網化。如果改變“先試點後推開”的傳統思路,在總結少數地方試點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,進行全面、科學的頂層設計和整體安排,選擇合適時機在全國同步推行改革,或許更有利於剋服困難、消除阻力,將改革的“生米”做成“熟飯”。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如果能全面推開,事業單位改革就成功了一大半。
  1995年在鄭州召開全國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會議,開啟全國事業單位改革試點,但這項試點推進並不如人意,而且越到後來困難和阻力越大,動力和壓力也日漸匱乏。長期以來,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待遇、養老金和醫保待遇與公務員基本等同,並和後者一樣不用繳納社保費用,總體地位和待遇比企業人員高出不少,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人員之間的“雙軌制”和“剪刀差”,一直飽受社會輿論詬病。而按照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,事業單位人員工資雖然要“正常增長”,但在參加社保及享受社保待遇上將基本等同於社會平均水平,其與企業人員之間的差距可能逐漸縮小,但與公務員相比又將處於“弱勢”地位。相當一部分“事業人”擔心改革後工資待遇、養老金和醫保microSD待遇明顯降低,因此對改革並不熱心,甚至成為阻撓改革的力量。
  從這個角度說,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大關鍵,就是要充分考慮全國三千多萬“事業人”對改革的感受和態度,讓他們以“被改革者”和改革者的雙重身份參與到改革中來,儘量消解他們對改革的疑慮和抵觸,爭取他們對改革的理解和支持。
  事業單位改革既已起步,困難再大也已經無路可退。當前亟須構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、收入分配、社會保險等方面改革的制度框架,同時加緊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。按照2011年3月中央和國務院發佈的《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》,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,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轉為企業,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,強化其公益屬性。經過分類改革,事業單位的功能將更加明確,性質更加純粹——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一樣,都靠納稅人“養活”,都由國家財政撥款保障運行;所不同的是,事業單位從事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衛生等公益服務,黨政機關履行公權力職能,承擔與公權力職能匹配的管理和治理責任。
  事業單位在功能和性質上與黨政機關具有一定的可比性,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待遇、養老金和醫保待遇等待遇和保障,與黨政機關的公務員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可比性。事業單位工資制度、社會保險制度等方面的改革,應當成為黨政機關工資制度、社會保險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先導力、推動力。事業單位改革和公務員制度改革互為促進、相輔相成,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在待遇上不應有明顯的差距,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人員及社會平均水平之間,也不應繼續存在突出的“待遇鴻溝”。這樣才能有效減少、平衡事業單位改革的困難和阻力,實現事業單位、政府、社會、市場合力共贏的“帕累托改進”。  (原標題:事業單位改革困難再大也無路可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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