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有北京市民向媒體反映,北京朝陽區雅寶路附近有商家貼出“中國人不得進入”的告示。對此,該商家店員稱,之所以張貼這份告示是因為自家只做外貿生意,不想向中國消費者出售商品,不想中國同行進入店鋪造成走款。法律專家則認為,商家此舉涉嫌歧視消費者。
  在歷史上,我們的自尊心曾被諸如“華人不得入內”之類的告示深深地傷害過,因而,現在再看到“中國人不得進入”的告示,便非常敏感,很容易勾起民族基因中的屈辱回憶,並生髮出厭惡、憤慨的情緒。
  細讀新聞,發現貼出“中國人不得進入”告示的商家也有一些無奈和苦衷——原來,人家只和外國人做生意,不打算賣貨給國內的消費者,也不堪一些國內消費者的打擾,且還要防範國內同行抄款,因而才針對中國人貼出了禁入告示。
  商家固然可以有自己的市場定位,只要法律未予禁止或限制,這些都是商家的權利和自由。但商家在行使權利、表達意願時,不可以不顧國人的臉面和尊嚴。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: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、誹謗,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,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。實際上,不管商家出於何種動機,不管商家有多少無奈和苦衷,其製作“中國人不得進入”的告示都是對國人生硬的歧視侮辱,都傷害了國人的尊嚴和感情。顯然,商家張貼“中國人不得進入”告示違背了經營者的義務,也違背了法律要求。
  俗話說,和氣生財。商家不願意讓國內的消費者或同行進入店內,完全可以有話好好說,這樣更容易被人們所理解。說氣話、臭話、刺話、偏激的話、傷人的話,不僅傷了很多國人的感情,也敗壞了商家的形象,甚至可能帶來實質性損失。 (河北 李英鋒)
 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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